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3〕240号)、《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校研字〔2014〕36号)以及《关于做好我校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校研字〔2023〕19号)等文件及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标准和名额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万元,具体名额(差额)根据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确定。
硕士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具体名额(差额、等额)根据学校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情况确定。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安徽师范大学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1)学位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成绩需在 80 分(含)以上、非学位课程合格(按 2022-2023 学年成绩计算)。
(2)参加评选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需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C1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参加评选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者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C2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参加评选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者至少在C2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有1项与本学科或本领域相关的C类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成果或学科竞赛成果。
(5)论文级别和知识产权成果级别参考《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学科竞赛级别参考《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5号)。
第五条 在达到基本申请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
1.成果突出,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具有本人排序第一的A、B类成果者,在科研成果在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推荐:(1)本院培养的研究生;(2)在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业绩成果采取累加的方式记分,分值参考《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和《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5号)。
(1)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或在线发表(以DOI号为准)的结构完整的原创性学术研究论文(不包括综述、数据库、传记及评论等类型论文)。
(2)本人排序第一授权发明专利在申请材料受理截止之前获得授权,其中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10分/项。
(3)科研项目必须为主持。
(4)论文、专利和科研项目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得分先计高分,较低得分按相应分值的50%计。同一成果先后获多种学科竞赛奖励的,就高计算,不重复记分或奖励。参与学科竞赛类集体项目获奖者,计分规则按《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校科字〔2022〕2号)中第二十一条执行。
2.积极参加校内外学术、科技、文体、专业实践等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3.同等条件下,主要学位课程平均分排名较高者。
4.身体健康、体质优异者。
5.培养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和博士。
第六条 破格条件
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省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高水平的比赛成绩。
第七条 评审组织(机构)
1.必威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纪委书记、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时,应主动回避;(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进行复议。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加差额的评选办法:即学院按学校下达的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额指标进行等额推荐,依据学院的评审细则初评后等额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按学校分配的差额指标推荐差额候选人。博士实行差额的评选办法:学院按学校分配的差额指标推荐差额候选人。
3.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和《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版一份),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2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和生活照一张(电子版)、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每名申请者在申报时最多填报3篇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多填不计。
4.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必须组织公开答辩并录像。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导师有一票否决权。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细则、答辩记录、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6.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研究生。
4.休学期间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5.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6.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7.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8.有课程不及格者。
9.学习期间,一学期内无故离校超过两周者(含两周)者。
第十条 附则
1.参评的各类成果须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且第一单位须为安徽师范大学。参评论文如有“参评论文是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情况,此论文只具有参评资格。
2.每项科研成果在评选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时(学业奖学金除外),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3.研究生院对申请者的参评成果进行查重,凡申报成果中出现复制比(除去作者本人)超过20%(含)的,取消参评资格。
4.本细则适用于必威2023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必威2023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