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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理论学习(2024年第5期)

编辑:卫正梅 预审:张伟 终审:张伟  发布日期:2024-05-15  浏览次数:

教职工理论学习材

2024年第5

必威党委编                    20245

 

1.习近平对学校思政课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不断开创新时代思政教育新局面 努力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2.习近平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强调 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3.习近平在重庆考察时强调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不断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

4.习近平在视察陆军军医大学时强调 面向战场面向部队面向未来 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军医大学

5.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决定召开二十届三中全会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审议《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6.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

7.习近平寄语新时代青年强调 奋力书写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的青春篇章 向全国广大青年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8.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摘编

9.《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10.《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组织动员亿万职工积极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11.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安全保障——写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12.  关于给景海鹏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 授予朱杨柱、桂海潮“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

13.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 部署在教育部直属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14.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

18.韩俊在省委常委会会议暨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党员干部队伍 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全力建设“七个强省”提供坚强保障

19.安徽省部署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20.省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式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在合肥举行

21. 韩俊在省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集中交流研讨暨结业式上强调 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六项纪律” 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习近平对学校思政课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不断开创新时代思政教育新局面 努力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学校思政课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把学校思政课建设放在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党对思政课建设的领导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更加鲜明,思政课教师乐教善教、潜心育人的信心底气更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四个自信”明显增强、精神面貌奋发昂扬,思政课发展环境和整体生态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

习近平强调,新时代新征程上,思政课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有新气象新作为。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构建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深入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为内容支撑,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力量根基,把道理讲深讲透讲活,守正创新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要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思政课建设摆上重要议程,各级各类学校要自觉担起主体责任,不断开创新时代思政教育新局面,努力培养更多让党放心、爱国奉献、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新时代学校思政课建设推进会5月11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丁薛祥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战略属性、民生属性,把思政课建设作为党领导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立足新时代伟大实践,不断推动思政课改革创新,确保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后继有人。

丁薛祥强调,要紧扣新时代新征程教育使命,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不断开创新时代思政教育新局面。加快构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入脑入心。充分发挥新时代伟大成就的教育激励作用,丰富思政课教学内容,讲好新时代故事,引导学生感悟党的创新理论的实践伟力。以“大思政课”拓展全面育人新格局,把思政小课堂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推动学生更好了解国情民情,坚定理想信念。遵循教育规律,深入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循序渐进、螺旋上升设计课程目标,贴近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让学生爱听爱学、听懂学会。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突出教学优先的评价体系,完善教师地位和待遇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扛起政治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形成思政课建设的强大合力。

中央网信办、国家文物局、北京市、福建省、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长沙市育英小学有关同志作交流发言。

李干杰、李书磊出席会议。

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优秀思政课教师代表等参加会议。

会前,丁薛祥到北京科技大学和北京市第一五九中学调研,了解思政课线上线下集体备课情况,听取思政课现场教学,与教师和学生交流。

来源:共产党员网(2024年05月11日)

 


 

 

 

习近平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强调 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3日下午在重庆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西部地区在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举足轻重。要一以贯之抓好党中央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升区域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力谱写西部大开发新篇章。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重庆市委书记袁家军、四川省委书记王晓晖、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马兴瑞先后发言,就推动西部大开发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参加座谈会的其他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负责同志提交了书面发言。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党中央对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作出部署5年来,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重大成效,高质量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开放型经济格局加快构建,基础设施条件大为改观,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同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同时要看到,西部地区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要切实研究解决。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培养引进用好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努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深化东中西部科技创新合作,建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提质、增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产品精深加工度。促进中央企业与西部地区融合发展。把旅游等服务业打造成区域支柱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探索发展现代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形成地区发展新动能。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打好“三北”工程三大标志性战役。强化生态资源保护,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建设,深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大力推动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有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提高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沿线地区开发开放,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完善沿边地区各类产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布局,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加主动服务对接区域重大战略,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新东中西部开放平台对接机制,深化与东中部、东北地区务实合作。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做大做强一批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加强管网互联互通,提升“西电东送”能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和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加快形成一批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创新跨地区产业协作和优化布局机制,有序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大力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积极培育城市群,发展壮大一批省域副中心城市,促进城市间基础设施联通、公共服务共享。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力度,建立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培育一批农业强县、工业大县、旅游名县,促进农民群众就近就业增收,因地制宜推进城镇化进程。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扛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责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积极培育时代新风新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保持基层稳定、群众平安。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民族地区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到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贴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兜牢民生底线,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准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快建设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持续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深入推进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展边境旅游等产业,努力实现边民富、边关美、边境稳、边防固。

  习近平最后强调,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中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西部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主体责任,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深化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抓好党纪学习教育,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完善决策机制,重大政策特别是涉民生政策出台前要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实施中出现问题要及时调查、果断处置。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特别是条件艰苦地区干部,激励干部锐意进取、大胆开拓、担当作为。

  李强在讲话中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既从大处着眼,将西部大开发放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定位思考、统筹推进;也从细处着手,根据各地禀赋条件、发展潜力等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要立足特色优势,培育更多带动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增长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升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能力,统筹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内其他区域战略,积极融入国际循环,增强西部发展动力活力。

  丁薛祥在讲话中表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推动西部大开发不断迈上新台阶。承担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大使命,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李干杰、何立峰、吴政隆、穆虹、姜信治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40424日第01版)

 

 

 

 

 

习近平在重庆考察时强调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不断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重庆考察时强调,重庆要对标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和党中央赋予的使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后发优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在发挥“三个作用”上展现更大作为,不断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篇章。

  4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袁家军和市长胡衡华陪同下,深入物流园区、城市社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等进行考察调研。

  22日下午,习近平首先考察了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他来到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庆无水港运营调度中心,听取新通道建设情况汇报。习近平强调,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对于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对外开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齐心协力,把这一标志性项目建设好、运营好,带动西部和内陆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物流园区要积极运用先进技术,不断创新联运模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在建设现代物流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随后,习近平来到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听取货物集散、运输路径、运营成本和效益等介绍,同货车司机、列车司机、装卸工人、场站管理人员等亲切交流,询问他们的工作强度、劳动保护、节假日休息和收入情况。习近平说,大家在物流一线,也是在对外开放一线,通过你们的辛勤劳动,很多商品跨越山海、走向世界,你们的工作很有意义。推动西部大开放、促进西部大开发,物流很重要,大家要继续努力,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还听取了重庆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情况汇报,参观了重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习近平表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重庆、四川两地要紧密合作,不断提升发展能级,共同唱好新时代西部“双城记”。支柱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重庆的制造业有自身的结构特点、有相应的优势,希望重庆牢牢抓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扬优势、补短板,抓当前、谋未来,坚定不移、久久为功,奋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社区是一个老小区,2022年初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并纳入全国有关试点。习近平来到这里,察看小区改造和便民服务情况,听取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为基层减负情况介绍。他还走进社区食堂,同正在就餐的群众亲切交流,鼓励社区食堂实现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指出,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一个重点,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既要保留历史记忆和特色风貌,又要解决居民关切的实际问题。要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更好惠及广大社区居民。城市治理的很多工作要靠基层党组织这个战斗堡垒和社区这个平台去落实,要厘清城市社区职责事项,继续推动资源下沉、完善服务设施,强化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提高社区精细化治理、精准化服务水平。

  离开时,社区居民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对大家说,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能为解决民生问题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每年办一些民生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3日上午,习近平考察了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听取当地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等情况汇报,观看系统应用演示。习近平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强化数字赋能、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要科学规划建设大数据平台和网络系统,强化联合指挥和各方协同,切实提高执行力。城市治理涉及方方面面,首要的是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做好预案、精准管控、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各类事态,确保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希望你们不断探索,积累新的经验。

  24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工作汇报,对重庆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重庆制造业基础较好,科教人才资源丰富,要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重大科技攻关,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更好发挥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作用。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习近平强调,重庆要以敢为人先的勇气,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一手抓深化国企改革、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一手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习近平指出,重庆是我国辖区面积和人口规模最大的城市,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让城市治理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扎实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有效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习近平强调,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要大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以县(区)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引导、依法规范城市工商资本和科技、人才下乡,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抓牢抓实粮食生产,依山就势发展生态特色农业。学好用好“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开展乡村建设,聚焦现阶段农民群众需求强烈、能抓得住、抓几年就能见到成效的重点实事,抓一件成一件,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习近平指出,要毫不放松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政治能力、提高工作水平,真抓实干、积极进取、担当作为。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一以贯之反对和惩治腐败,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来源:《人民日报》(20240425日第01版)

 

 

 

 

 

习近平在视察陆军军医大学时强调 面向战场面向部队面向未来 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军医大学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4月23日到陆军军医大学视察,强调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强军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军事教育方针,面向战场、面向部队、面向未来,提高办学育人水平和卫勤保障能力,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军医大学。

  上午9时45分许,习近平来到陆军军医大学,首先了解大学基本情况和战场医疗救治重点学科情况,察看战伤急救器材和学员操作演示。陆军军医大学有着光荣历史传承,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形成了高原军事医学、战创伤医学、烧伤医学等鲜明特色和优势。2017年调整组建以来,大学坚持姓军为战,推进创新发展,出色完成军事斗争卫勤保障、新冠疫情防控等一系列重大任务。习近平对陆军军医大学建设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肯定。

  在热烈的掌声中,习近平亲切接见陆军军医大学官兵代表,并同大家合影留念。

  习近平强调,陆军军医大学是我军医学类高等教育院校,是全军卫勤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立德树人、为战育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才兼备的新时代红色军医。要大力推进特色医学科研创新,巩固传统优势,抢占发展前沿,勇攀军事医学高峰。要加强卫勤保障各项建设,有力服务部队战斗力,服务官兵身心健康。

  习近平强调,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抓好党纪学习教育,持续深化医疗卫生行业整肃治理,确保大学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要狠抓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严格教育管理,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激发全校师生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齐心协力开创大学建设新局面。

  何卫东等参加活动。

来源:《人民日报》(20240426日第01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决定召开二十届三中全会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审议《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7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会议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鼓足干劲抓经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经济运行中积极因素增多,动能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改善,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呈现增长较快、结构优化、质效向好的特征,经济实现良好开局。

  会议指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仍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是有效需求仍然不足,企业经营压力较大,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国内大循环不够顺畅,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开局良好、回升向好是当前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和趋势,要增强做好经济工作的信心。

  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乘势而上,避免前紧后松,切实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会议指出,要靠前发力有效落实已经确定的宏观政策,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及早发行并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快专项债发行使用进度,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确保基层“三保”按时足额支出。要灵活运用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要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加强预期管理。要积极扩大国内需求,落实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创造更多消费场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消费需要。要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持续释放消费和投资潜力。要实施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会议强调,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运用先进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

  会议指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积极扩大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加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会议强调,要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继续坚持因城施策,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要深入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确保债务高风险省份和市县既真正压降债务、又能稳定发展。要持续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多措并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要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认真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持续有力开展“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会议强调,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就业优先导向,促进中低收入群体增收,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抓好安全生产,推动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升级。各级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会议指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战略意图,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更大突破,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会议强调,要始终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着力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要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在更大范围内联动构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要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推动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要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进高层次协同开放,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要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和区域绿色发展协作。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上海市要更好发挥带动作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要各扬所长,凝聚强大工作合力,不断谱写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篇章。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人民日报》(20240501日第01版)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

习近平指出,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广大劳动群众与党同心、跟党奋斗,辛勤劳动、无私奉献,用智慧和汗水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强调,劳动谱写时代华章,奋斗创造美好未来。希望广大劳动群众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爱岗敬业、创新创造,踊跃投身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火热实践,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不懈奋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爱护广大劳动群众,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励广大劳动群众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中成就梦想。

来源:《人民日报》(20240501日第01版)

 

 

 


 

 

习近平寄语新时代青年强调 奋力书写为

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的青春篇章

向全国广大青年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青年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习近平指出,新时代新征程上,全国各族青年听从党和人民的召唤,在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社会服务、卫国戍边等各领域各方面勇当排头兵和生力军,展现出自信自强、刚健有为的精神风貌。党中央对广大青年充分信任、寄予厚望!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五四运动105周年。广大青年要继承和发扬五四精神,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在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展现青春作为、彰显青春风采、贡献青春力量,奋力书写为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的青春篇章。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管青年工作原则,加强对青年工作的领导,关心青年成长,支持广大青年建功立业。共青团要肩负起新时代新征程党赋予的使命任务,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团结凝聚广大青年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

来源:《人民日报》(20240504日第01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

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摘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党纪学习教育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就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

一、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2023年1月9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经常同党中央对标对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校正偏差,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决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

       ——2022年10月23日,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

 

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

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在党的纪律规矩中,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

在党的纪律规矩中,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

——2022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

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

——2022年1月18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

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学好了党规党纪,就能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

“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德者必养其心。”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也是共产党人的“心学”。

——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要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

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2024年3月18日-21日,在湖南考察时的讲话

★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2024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牢固树立党章意识

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

——2023年1月9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看清一些事情该不该做、能不能干

年轻干部必须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看清一些事情该不该做、能不能干,守住拒腐防变的防线。

——2022年3月1日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

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

——2020年1月8日,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对党忠诚,就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19年3月1日2019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不断掸去思想上的灰尘

要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不断掸去思想上的灰尘,永葆政治本色。

——2019年3月1日2019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

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惊出一身汗。如果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

——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三、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

★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

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

要强化监督执纪,及时发现和查处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同时强化监察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问题,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

——2018年12月13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

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

加强纪律建设,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

——2016年1月1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

——2014年1月20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来源:党建网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月16日出版的第8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强调,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从未中断,塑造了我们伟大的民族。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文章指出,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系统梳理传统文化资源,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让我国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在新时代展现其魅力和风采。加强对国粹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和扶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教育引导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更好认识和认同中华文明,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文章强调,世界由丰富多彩的文明构成,中国是有着世界上最古老历史和文化的国家之一。中华文明历来赞赏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要加强同全球各地的文化交流,共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明交流互鉴,践行全球文明倡议,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16日第01版)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组织动员亿万职工积极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5月1日出版的第9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组织动员亿万职工积极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文章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人阶级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工运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工会工作实现全方位进步。广大职工群众与党同心、跟党奋斗,在经济建设、科技创新、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重大工作中,展现了敢打硬仗、勇挑重担的时代风采。

  关于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会工作,文章强调:第一,坚持党对工会的全面领导。我国工运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坚持党对工会的全面领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不能偏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全面地、有效地贯彻落实到工会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牢记“国之大者”,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工会系统落实落地。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第二,组织动员亿万职工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工会工作讲起来有千条万条,最根本的一条是把广大职工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党的中心任务而团结奋斗。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投身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第三,用心用情做好维权服务工作。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首先要体现在亿万劳动者身上。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力解决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尤其要重视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文章强调,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职工的“娘家人”。要继续深化工会改革和建设,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的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工会和工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工会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20240501日第01版)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写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今天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连日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这一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推动大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和当代中国安全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战略文化结合起来,创造性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强调“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把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和境界,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化危机、闯难关、应变局、开新局。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得到全面加强,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从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出台一系列国家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到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顶住和反击外部极端打压遏制,以坚定的意志品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安全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彰显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价值和实践伟力,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越走越宽广。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宏伟蓝图,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国家安全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正确把握重大国家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努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也是一项充满风险挑战、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宏伟事业。为此,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把我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当前我们所面临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明显加大。要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加注重协同高效、法治思维、科技赋能、基层基础,推动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实现发展和安全动态平衡、相得益彰;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新征程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我们定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15日第01版)

 

 


 

 

关于给景海鹏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 授予朱杨柱、桂海潮“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航天员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驾乘飞船顺利进驻天和核心舱,在轨驻留5个月,先后进行1次出舱活动、1次太空授课,开展一系列空间科学实验与应用载荷在轨实(试)验,完成空间站“三舱三船”构型下的平台管理照料,于2023年10月31日安全返回。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行任务,是空间站全面建成、载人航天工程进入应用与发展新阶段的首次载人飞行任务,首次由航天驾驶员、航天飞行工程师、载荷专家3种类型航天员共同执行任务,标志着中国航天事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迈出新步伐,加快建设航天强国实现新突破,对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激励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昂扬斗志、团结拼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行任务的圆满成功,凝聚着广大科技工作者、航天员、干部职工、解放军指战员的智慧和心血。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同志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们矢志报国、忠诚使命,不畏艰险、团结协作,向世界展示了强大的中国精神、中国力量。景海鹏同志4次执行载人飞行任务、3次担任指令长,成为执行载人飞行任务次数最多的中国航天员。朱杨柱同志坚毅果敢、勇于挑战,精心精细操作,成为我国首位执行载人飞行任务、开展出舱活动的航天飞行工程师。桂海潮同志艰苦训练、历经重重考核,光荣入选神舟十六号乘组,成为我国首位执行载人飞行任务的载荷专家。为褒奖他们为我国载人航天事业建立的卓著功绩,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给景海鹏同志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朱杨柱、桂海潮同志“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

景海鹏、朱杨柱、桂海潮同志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献身崇高事业的时代先锋,是探索宇宙、筑梦太空、建设航天强国的标兵模范。党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受到褒奖的航天员为榜样,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自信自强、同心同德,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 部署在教育部直属

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4月11日,教育部党组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就教育部直属系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进行部署。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怀进鹏主持会议并讲话。在京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纪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任务,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增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会议强调,以本次会议为标志,教育部直属系统党纪学习教育正式启动,要切实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当标杆、作表率。一是在体现纪律性、认识危害性、增强精准性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准确把握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强化遵守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要全面对标对表,精心谋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各项工作,坚持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充分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抓好以案促学,加强研究解读,强化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三是在压实责任、强化担当上下功夫。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根据直属机关、直属高校不同特点强化分类指导,力戒形式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争做有理想、负责任的行动主义者,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来源:教育部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第一分册〉》

 

恩格斯

 

【导读】为了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资本主义发展规律,马克思流亡到英国伦敦以后开始系统学习经济学知识。1857年因普遍生产过剩引发了资本主义历史上第一次具有世界性特点的经济危机,这为马克思全面考察资本主义提供了实践资料。马克思认为伴随着1857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必然会出现革命的新高潮,他立即着手总结自己15年来经济研究的成果,以便从思想上武装战斗的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批判》正是马克思公开发表的第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他以《政治经济学批判》命名的巨著共六分册:①资本;②土地所有制③雇佣劳动;④国家;⑤对外贸易;⑥世界市场。本书是这部巨著的第一分册的前两章。后来马克思改变了写作这部巨著的原定计划,而着手写作《资本论》。他把本书的内容加以概括写进了《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并把本书称为《资本论》的“初篇”。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是恩格斯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撰写的书评。这篇书评批判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局限性,阐述了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伟大贡献。恩格斯指出,德国无产阶级政党的“全部理论来自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扼要阐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不仅对于经济学,而且对于一切历史科学都是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发现”,只要进一步阐发唯物主义历史观并把它应用于现时代,一个伟大的革命远景就会立即展现在人们面前。恩格斯高度评价马克思在吸收黑格尔哲学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创立的唯物辩证法的意义,指出这个方法的制定“是一个其意义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成果”,并且阐明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中逻辑方法和历史方法的辩证统一。恩格斯还概要介绍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和货币学说,强调政治经济学从分析商品开始,但“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

 

1859年柏林弗兰茨·敦克尔出版社版,第一分册[297]

德国人早已证明,在一切科学领域内,他们与其余的文明民族不相上下,在大部分领域内甚至胜过它们。只有一门科学,在它的大师们当中,没有一个德国人的名字,这就是政治经济学。原因很清楚。政治经济学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理论分析,因此它以发达的资产阶级关系为前提,而在德国,这种关系自从宗教改革战争和农民战争,特别是自从三十年战争以来的几百年间,都没有可能产生。荷兰同帝国的脱离[298],把德国从世界贸易中排挤出来,使它的工业发展一开始就限于极小的规模;当德国人如此艰辛如此迟缓地从内战的破坏中恢复过来的时候,当他们把从来就不很大的全部市民精力耗费于毫无结果的斗争,以反对每个小邦主和帝国小贵族强加在他们臣民的产业上的关税壁垒和专横的贸易条例的时候,当帝国城市在行会习气和贵族骄横中衰落下去的时候,荷兰、英国和法国在世界贸易中取得了首要地位,接二连三地开拓着殖民地,使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达到最高度的繁荣,直到最后,英国由于蒸汽使它的煤铁矿藏有了价值,站到现代资产阶级发展的最前列。但是,陈腐可笑的中世纪残余直到1830年还束缚着德国资产阶级的物质发展,当还需要同这种残余进行斗争的时候,就不可能有德国的政治经济学。随着关税同盟[169]的建立,德国人才达到能够理解政治经济学的地步。从这时起,英国和法国的经济学才真正开始输入,以适应德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不久,学者和官僚就抓住了输入的材料,用一种并不替“德意志精神”特别增光的方式把它加工制造。于是,从那些耍笔杆的投机家、商人、学究和官僚的杂凑班里,产生了德国的经济学著作,这种著作就其乏味、肤浅、空洞、冗长和抄袭情况来说,只有德国的长篇小说才能与之相比。在那些讲求实际的人们当中,最先形成了产业家的保护关税派。他们的权威是李斯特,虽然他的全部洋洋大作是从大陆体系的理论创立者法国人费里埃那里抄来的,但是总不失为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著作中最优秀的作品。同这一派相对立,在四十年代产生了波罗的海沿岸各省份商人的自由贸易派,他们怀着幼稚的然而自私的信仰,重复英国自由贸易派的论据。最后,在从理论方面研究这门学科的学究和官僚中,有像劳先生那样干瘪而无批判能力的采集家;有像施泰因先生那样把外国的原理译成没有弄懂的黑格尔语言的自作聪明的思辨哲学家;或者有像黎尔先生那样在“文化史”方面舞文弄墨拾人唾余的人。从这一切最终得出的是官房学[299],这是一种浇上了一些折衷主义经济学调味汁的无所不包的大杂烩,对于准备应考官职的人倒是有用的。

当德国的资产阶级、学究和官僚把英法经济学的初步原理当做不可侵犯的教条拚命死记,力求多少有些了解的时候,德国无产阶级的政党出现了。它的全部理论内容是从研究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它一出现,科学的、独立的、德国的经济学也就产生了。这种德国的经济学本质上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上的,后者的要点,在本书的序言中已经作了扼要的阐述[注:见本卷第6—11页。——编者注]。这篇序言的主要部分已经在“人民报”上刊载过,因此我们请读者去参看一下。下面这个原理,不仅对于经济学,而且对于一切历史科学(凡不是自然科学的科学都是历史科学)都是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发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个原理非常简单,它对于没有被唯心主义的欺骗束缚住的人来说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这个事实不仅对于理论,而且对于实践都是最革命的结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注:见本卷第8—9页。——编者注]由此可见,只要进一步发挥我们的唯物主义论点,并且把它应用于现时代,一个伟大的、一切时代中最伟大的革命远景就会立即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原理看来很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会立即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关于一切历史性的东西的全部传统的和习惯的观点都被这个原理否定了。政治论证的全部传统方式崩溃了;爱国的义勇精神愤慨地起来反对这种无礼的观点。因此,新的世界观不仅必然遭到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反对,而且也必然遭到一群想libertéégalitéfraternité〔自由、平等、博爱〕的符咒来翻转世界的法国社会主义者的反对。这种世界观激起了德国庸俗的民主主义空谈家极大的愤怒。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力图剽窃新的思想,然而对这些思想又极端无知。

即使只是在一个单独的历史实例上发展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一项要求多年冷静钻研的科学工作,因为很明显,在这里只说空话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靠大量的、批判地审查过的、充分地掌握了的历史资料,才能解决这样的任务。二月革命把我们党推上了政治舞台,因此使它不可能进行纯科学的探讨。虽然如此,这个基本观点却像一根红线贯穿着党的一切文献。在所有这些文献中,每个事件都证明,每次行动怎样从直接的物质动因产生,而不是从伴随着物质动因的辞句产生,相反地,政治辞句和法律辞句正像政治行动及其结果一样,倒是从物质动因产生的。

1848—1849年革命失败之后,这样一个时期到来了,在这个时期从国外来影响德国愈来愈不可能了,我们党把流亡者之间争吵——因为这成了唯一可能的行动——的场所让给了庸俗民主派。他们心满意足地热衷于争吵,今天大吵大闹,明天握手言欢,后天又公开自己的丑事,他们在美洲到处行乞,接着立刻在瓜分几文讨来的银钱上重新出丑,在这个时候,我们党却因为重新得到了几分宁静从事研究工作而高兴。我们党有个很大的优点,就是有一个新的科学的世界观作为理论的基础,研究这个世界观已经够忙了,单是这一点,我们党就不可能堕落到像流亡中的“大人物”那样深的程度。

这些研究的最初成果就是我们面前的这本书。

我们面前的这部著作,绝不是对经济学的个别章节作零碎的批判,绝不是对经济学的某些争论问题作孤立的研究。相反,它一开始就以系统地概括经济科学的全部复杂内容,并且在联系中阐述资产阶级生产和资产阶级交换的规律为目的。既然经济学家无非是这些规律的解释者和辩护人,那末,这种阐述同时也就是对全部经济学文献的批判。

自从黑格尔逝世之后,把一门科学在其固有的内部联系中来说明的尝试,几乎未曾有过。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拿来到处应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在他们看来,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结果,正如一位波恩的教授所说,这些黑格尔主义者懂一点“无”,却能写“一切”。情况的确如此,这些先生们虽然自命不凡,却深感自己的虚弱,因此尽可能回避一切重大的问题;陈腐的旧科学由于在实证知识方面较强而保持着它的地盘;只是在费尔巴哈宣布废弃思辨概念以后,黑格尔学派才逐渐销声匿迹,于是,旧的形而上学及其固定不变的范畴似乎在科学中又重新开始了它的统治。

这个现象是有它的自然原因的。在黑格尔学派的狄亚多希们[300]的统治下空谈成风,在此之后,自然就出现一个科学的实证内容重新胜过其形式方面的时代。同时,德国以异乎寻常的精力致力于自然科学,这是与1848年以来资产阶级的强大发展相适应的;在这种科学中思辨倾向从来没有多大地位,随着这种科学的时兴,旧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直到沃尔弗式的极端浅薄的程度为止,也就重新流行起来。黑格尔被遗忘了,新的自然科学唯物主义发展了,这种唯物主义在理论上同十八世纪的唯物主义几乎完全没有差别,它胜于后者的地方主要只是拥有较丰富的自然科学的材料,特别是化学和生理学的材料。我们从毕希纳和福格特身上看到这种康德以前的狭隘庸俗思维方式的极为浅薄的翻版,甚至表示效忠费尔巴哈的摩莱肖特也极其可笑地每时每刻都在最简单的范畴上纠缠不清。平庸的资产阶级理性这匹驾车的笨马,在划分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的鸿沟面前就一筹莫展了;可是,在抽象思维这个十分崎岖险阻的地域行猎的时候,恰好是不能骑驾车的马的。

由此可见,在这里就得解决与政治经济学本身无关的另外一个问题。应该用什么方法对待科学?一方面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它具有完全抽象的“思辨的”形式,黑格尔就是在这种形式上把它留下来的;另一方面是平庸的、现在重新时兴的、实质上是沃尔弗式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这也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写他们那些缺乏联系的大部头著作时采用的方法。后一种方法,曾被康德特别是黑格尔在理论上摧毁,只是由于惰性和缺乏一种别的简单方法,才使它能够在实际上继续存在。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方法在它现有的形式上是完全不适用的。它实质上是唯心的,而这里要求发展一种比从前所有世界观都更加唯物的世界观。它是从纯粹思维出发的,而这里必须从最顽强的事实出发。一种自己承认是“从无通过无到无”[301]的方法,在这种形式上在这里是根本不适用的。虽然如此,它却是一切现有逻辑材料中至少可以加以利用的唯一材料。它没有受到过批判,没有被驳倒过;任何反对这位伟大的辩证法家的人都没有能够在这个方法的巍然大厦上打开缺口;它被遗忘,是因为黑格尔学派不知道可以用它干些什么。因此,首先应当对黑格尔的方法作一番透彻的批判。

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形式尽管是那么抽象和唯心,他的思想发展却总是与世界历史的发展紧紧地平行着,而后者按他的本意只是前者的验证。真正的关系因此颠倒了,头脚倒置了,可是实在的内容却到处渗透到哲学中;何况黑格尔不同于他的门徒,他不像他们那样以无知自豪,而是所有时代中最有学问的人物之一。他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尽管他的历史哲学中的许多东西现在在我们看来十分古怪,如果把他的前辈,甚至把那些在他以后敢于对历史作总的思考的人同他相比,他的基本观点的宏伟,就是在今天也还值得钦佩。在“现象学”、“美学”、“哲学史”[302]中,到处贯穿着这种宏伟的历史观,到处是历史地、在同历史的一定的(虽然是抽象地歪曲了的)联系中来处理材料的。

这个划时代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的理论前提,单单由于这种历史观,也就为逻辑方法提供了一个出发点。如果这个被遗忘了的辨证法从“纯粹思维”的观点出发就已经得出这样的结果,而且,如果它轻而易举地就结束了过去的全部逻辑学和形而上学,那末,在它里面除了诡辩和烦琐言辞之外一定还有别的东西。但是,对这个方法的批判不是一件小事,全部官方哲学过去害怕而且现在还害怕把这件事承担下来。

马克思过去和现在都是唯一能够担当起这样一件工作的人,这就是从黑格尔逻辑学中把包含着黑格尔在这方面的真正发现的内核剥出来,使辩证方法摆脱它的唯心主义的外壳并把辩证方法在使它成为唯一正确的思想发展方式的简单形式上建立起来。马克思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就是以这个方法作基础的,这个方法的制定,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其意义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成果。

对经济学的批判,即使按照已经得到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按照历史或者按照逻辑。既然在历史上也像在它的文献的反映上一样,整个说来,发展也是从最简单的关系进到比较复杂的关系,那末,政治经济学文献的历史发展就提供了批判所能遵循的自然线索,而且,整个说来,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这种形式看来有好处,就是比较明确,因为这正是跟随着现实的发展,但是实际上这种形式至多只是比较通俗而已。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如果必须处处跟随着它,那就势必不仅会注意许多无关紧要的材料,而且也会常常打断思想进程;并且,写经济学史又不能撇开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这就会使工作漫无止境,因为一切准备工作都还没有作。因此,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

我们采用这种方法,是从历史上和实际上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关系出发,因而在这里是从我们所遇到的最初的经济关系出发。我们来分析这种关系。既然这是一种关系,这就表示其中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我们分别考察每一个方面;由此得出它们相互关联的性质,它们的相互作用。于是出现了需要解决的矛盾。但是因为我们这里考察的不是只在我们头脑中发生的抽象的思想过程,而是在某个时候确实发生过或者还在发生的现实过程,因此这些矛盾也是在实际中发展着的,并且可能已经得到了解决。我们研究这种解决的方式,发现这是由建立新关系来解决的,而这个新关系的两个对立面我们现在又需要加以说明,等等。

政治经济学从商品开始,即从产品由个别人或原始公社相互交换的时刻开始。进入交换的产品是商品。但是它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在这个物中、在这个产品中结合着两个人或两个公社之间的关系,即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两者已经不再结合在同一个人身上了。在这里我们立即得到一个贯穿着整个经济学并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头脑中引起过可怕混乱的特殊事实的例子,这个事实就是: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诚然,这个或那个经济学家在个别场合也曾觉察到这种联系,而马克思第一次揭示出它对于整个经济学的意义,从而使最难的问题变得如此简单明了,甚至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现在也能理解了。

如果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商品,并且所考察的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而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那末,它在我们面前就表现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这里,我们立即进入了经济学的争论范围。谁想要找一个鲜明的例子,来证明现今发展阶段上的德国的辩证方法比旧时庸俗唠叨的形而上学的方法优越,至少像铁路比中世纪的交通工具优越一样,那就请他读一读亚当·斯密或其他某位著名的官方经济学家的著作,看看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使这些先生受了多大折磨,看看把两者分清并理解它们每个特有的规定性对这些人来说是多么困难,然后再把马克思的简单明了的说明与之对比一下。

在说明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后,商品就被按照它进入交换过程时那样作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直接统一来叙述。这里产生了怎样的矛盾,读者可以在第20—21页[注:见本卷第31—33页。——编者注]上看到。我们仅仅指出,这些矛盾不只有理论的抽象的意义,而且同时反映出从直接的交换关系、即简单的物物交换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困难,反映出这种最初的粗陋的交换形式所必然遇到的不可能性。解决这种不可能性的办法,就是把代表一切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特性转给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然后,在第二章中阐述货币或简单流通,即(1)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并且在这里,用货币计量的价值即价格得到了更切近的规定,(2)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3)作为两个规定的统一体,作为实在的货币,作为资产阶级一切物质财富的代表。第一分册的叙述到此为止,从货币到资本的转化留待第二分册叙述。

我们看到,采用这个方法时,逻辑的发展完全不必限于纯抽象的领域。相反,它需要历史的例证,需要不断接触现实。因此这里举出了各种各样的例证,有的指出各个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现实历史进程,有的指出经济文献,以便从头追溯明确作出经济关系的各种规定的过程。对于个别的、多少是片面的或混乱的见解的批判,实质上在逻辑发展本身中已经作出了,因此可以叙述得很简略。

在第三篇论文中,我们将说明本书的经济内容。

 

·恩格斯写于185983—15

载于185986日和20“人民报”14号和16

原文是德文

 

 

注释:

[297]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评论是不全的。只发表了开头的两部分。恩格斯打算分析该书经济内容的第三部分,没有在报上发表,手稿也没有找到。——第524页。

[298]荷兰在1477年至1555年是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在帝国被分割后,处于西班牙的管辖下。十六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末期,荷兰摆脱了西班牙的统治而成为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

由于荷兰脱离神圣罗马帝国,德国丧失了最重要的海上贸易航路,并且依赖于荷兰人的中介贸易,这对德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第524页。

[299]官房学是由行政、财政、经济和其他学科组成的统一的课程,许多欧洲国家的中世纪大学以及后来的资产阶级大学讲授这门课程;官房学实质上是“各种极其不同的知识的混合物”(马克思)。——第525页。

[300]这是讽刺右派黑格尔分子,他们在三十至四十年代在德国大学中开设很多讲座,并且利用自己的地位来攻吉哲学上较激进的派别的代表人物;右派黑格尔分子以反动的精神解释黑格尔的学说。

马其顿亚历山大大帝的统帅们叫做狄亚多希,他们在亚历山大大帝死后为瓜分他的帝国而彼此进行激烈的厮杀。——第529页。

[301]见乔·威·弗·黑格尔“逻辑学”第1部第2册;“黑格尔全集”1834年柏林版第4卷第15、75、145页(G.W.F.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Th.1,Abt.2;Werke,Bd.IV,Berlin,1834,S.15,75,145)。——第531页。

[302]指乔·威·弗·黑格尔的著作“精神现象学”1807年班堡和维尔茨堡版(《Ph?nomenologie  des  Geistes》.Bamberg  und  Würzburg,1807);“美学讲义”第1—3卷;“黑格尔全集”1835年、1837—1838年柏林版第10卷(《Vorlesungen  über  die  Aesthetik》.Bd.Ⅰ—Ⅲ;Werke,Bd.X,Berlin,1835,1837—1838);“哲学史讲义”第1—3卷;“黑格尔全集”1833、1836年柏林版第13—15卷(《Vorlesungen  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Bd.Ⅰ—Ⅲ;Werke.Bd.ⅩⅢ一ⅩⅤ,Berlin,1833,1836)。——第531页。

[169]确定了共同税界的德国各邦的关税同盟,是1834年在普鲁士领导下成立的。后来,这个同盟包括了除奥地利和一些小邦以外的德国所有各邦。由于必须建立统一的德国市场而成立的关税同盟,后来也促进了德国在政治上的统一。——第313、525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具有与所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及办学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负责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分别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的学位授予信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对经质量评估确认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单位撤销相应学位授予资格。

  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学位质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撤销其自主审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设立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法负责管理军队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学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的承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

2024年4月12日)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时代党引导动员人民群众贡献智慧力量、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奋斗目标的生动实践。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实践育人,坚持务实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健全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凝聚广大人民群众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志愿队伍素质过硬、管理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更加突显;阵地网络覆盖广泛、布局合理,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志愿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深入发展;志愿服务社会参与率、活跃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普遍增强,志愿服务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标志。

  二、健全全面参与的志愿服务动员体系

  1.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强化思想政治动员,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和党员带头作用,把志愿服务作为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的要求,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倡导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志愿服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学校要完善制度安排,支持和组织所属党员、干部和团员、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指导推动本领域本系统本单位志愿服务工作。

  2.拓宽社会动员渠道。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优势作用,引导推动本行业本领域资源力量开展志愿服务。常态化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城乡社区志愿服务,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搭建志愿者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合作平台,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用好网络动员方式,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创新社会动员方式,让志愿服务人人可为、处处可为。

  3.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坚持平急结合,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筹部署实施。制定应急志愿服务预案,健全指挥调度机制,有效调配力量、组织救援、保障物资,做到依法有序参与、科学安全高效。扶持发展各类应急志愿服务队伍,持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完善登记管理、应急值守、培训演练、安全保障、集结出动等制度,建立与国家和地方综合性、专业性队伍共训共练机制,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三、健全精准高效的志愿服务供给体系

  1.丰富供给内容。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广泛开展理论政策宣传宣讲志愿服务,让党的创新理论走进千家万户。配合国家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美丽中国建设、健康中国建设等领域志愿服务。聚焦百姓民生,积极组织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扶老爱幼、救灾援助、卫生健康、支教助学、文化惠民等志愿服务。持续开展邻里守望、信访矛盾化解、普法宣传、流浪救助、心理疏导、平安建设等志愿服务,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着眼培育文明风尚,深入开展科普、文化、文艺、精神文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育健身、自然教育等志愿服务。以重要活动和大型赛会为依托,打造志愿服务品牌,营造良好秩序和人文环境,展示中国形象、弘扬中国精神。

  2.推进供需对接。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准确把握群众急难愁盼,把满足需求与引领需求结合起来,优化服务方式,形成长效机制,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便利化、精准化。开展集中服务,抓住重要节庆节日等契机,组织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惠志愿服务。深化日常服务,依托群众身边站点,发挥窗口单位作用,开展长流水、不断线的志愿服务。做好结对服务,以“一老一小”、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为重点,采取个性化定制方式提供服务。推广菜单式服务,实现供需双向互动、精准匹配。

  3.提升服务质效。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化运行,打造主题鲜明、独具特色、群众欢迎的项目。建立项目库,持续推出服务清单。加强全流程质效管理,做好效果评估,改进服务内容、实施方法。深化志愿服务关爱行动,持续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春雨工程、文艺进万家、智惠行动、运动促健康、巾帼志愿阳光行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救在身边、银龄行动等,培育志愿服务品牌。

  四、健全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队伍组织体系

  1.壮大队伍力量。大力发展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社区志愿者、职工志愿者、退役军人志愿者、学生志愿者、老年志愿者等队伍,鼓励他们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进步。推进各行各业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引导文化文艺志愿者、科技志愿者、平安志愿者、应急志愿者、助残志愿者、卫生健康志愿者、法律志愿者、体育志愿者、生态环境志愿者等,利用专业特长为社会作贡献。发挥先进模范、乡土(返乡)人才、“五老”人员、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众性活动骨干等的作用,支持组建群众身边的志愿服务队。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建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

  2.加强组织建设。坚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提升社会公信力。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制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机制,指导支持其初始运作、发展成熟。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鼓励志同道合的志愿者组建团队,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会工作服务站等载体,有组织地开展服务。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建设,履行好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

  3.提高能力素质。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加强学习,提升政治素养,增进群众感情,掌握相关知识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造就一大批志愿者骨干、志愿服务管理人才。吸纳更多专业人才,发展专业性组织,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程度。对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志愿服务坚持先培训再上岗。实施分层分类培训,推进课程、教材、师资建设。组织志愿服务交流研讨、项目展示,推广经验、分享体验,促进共同提高。

  五、健全覆盖广泛的志愿服务阵地体系

  1.完善站点布局。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配置志愿服务站点,推动在新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用房规划时设置志愿服务空间。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窗口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推进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及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志愿服务全覆盖。鼓励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条件。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志愿服务特色站点、流动站点,进一步拓展覆盖面。加强基层党组织统筹协调引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整合辖区内各类志愿服务阵地,促进协同运行。

  2.提升服务功能。加强志愿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做到有场所、有队伍、有项目、有设施、有制度、有标识,具备需求收集、项目发布、招募培训、活动组织、服务记录、宣传展示等功能,提供常态化服务。注重内涵式发展,丰富站点的精神内核、文化价值。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志愿服务站点。

  3.推进数字化建设。强化志愿服务与数字技术融合,实现志愿者注册、需求发掘、服务对接、调度实施、评价反馈、宣传推广等全流程数字赋能。规范有序推进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数据归集、辅助决策、指挥管理等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打通数据接口、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志愿者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防护。引导和规范网上志愿服务活动,利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

  六、健全特色鲜明的志愿文化体系

  1.厚植志愿文化基础。加强志愿文化宣传阐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精髓,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崇高追求,把雷锋精神和志愿精神体现到志愿服务工作各方面,彰显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时代价值和道德力量。深化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推进志愿服务学科建设。

  2.营造志愿文化氛围。创作志愿服务题材的文艺作品、文创产品、公益广告,通过建设主题公园、广场、雕塑等,扩大志愿文化传播。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讲好志愿服务故事,激励更多人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研究推动设立中国志愿者日。建立健全志愿者宣誓制度,推广志愿者誓词,规范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3.增强志愿文化自觉。着眼培养时代新人、弘扬时代新风,推动志愿文化融入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识。把志愿服务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社会实践,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增强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规范,体现到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之中。

  七、健全坚实有力的志愿服务支持保障体系

  1.完善发展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完善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统筹利用包括财政投入在内的现有资金渠道,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拓宽社会募捐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进行公益性捐赠,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运行、项目开发、业务交流、承接公共服务等提供支持。

  2.注重权益保障。坚持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为志愿者提供物资设备、安全保障及相应保险。完善志愿者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志愿者保险的基础险种保障。真实、准确做好志愿服务信息记录、证明出具。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及其自主性,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和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权利。

  3.强化激励褒奖。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褒奖机制,健全星级认定制度,增强志愿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鼓励采取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等方式,完善礼遇回馈和信用激励机制。把志愿服务作为相关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公务员考录、企事业单位招聘时,注重了解志愿服务情况。

  4.提供法治支撑。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国家立法,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地方根据发展实际,加强和完善有关志愿服务地方立法。加强志愿服务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宣传普及。依法查处损害志愿精神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以志愿服务为名从事非法活动,保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构建志愿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新格局

  1.积极稳妥推进。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为重点开展国际志愿服务,实施国际志愿服务项目,讲好中国故事。鼓励国内志愿服务组织与相关组织、机构合作打造志愿服务项目,开展适宜的志愿服务活动。

  2.扩大国际影响。加强与国际性志愿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中国志愿服务组织与联合国相关组织加强合作。健全国际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和管理制度,完善程序、明确规范、防控风险,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正确开展国际志愿服务活动。

  九、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将志愿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谋划部署,健全长效机制,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健全评估体系,把志愿服务作为衡量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2.强化党建引领。在志愿服务组织依规设立党的组织。注重从优秀青年志愿者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凝聚在党的旗帜下。

  3.统筹协同推进。健全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履职尽责、联动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424日第01版)

 

 

 

 

韩俊在省委常委会会议暨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党员干部队伍 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全力建设“七个强省”提供坚强保障

 

  4月15日上午,省委书记、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俊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暨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审议通过《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工作要点》《省直有关单位落实<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情况报告》《关于在全省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研究部署全省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韩俊在讲话中指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今年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中央部署,紧密结合安徽实际,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全省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省上下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安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韩俊强调,要紧扣目标要求,组织全省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落实重点任务,坚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聚焦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中心组学习、读书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推动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坚持联系实际、检视整改学,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坚持警示教育、以案促学,充分挖掘安徽警示教育资源,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把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问题、原因、教训讲清楚讲明白,让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坚持解读培训、以训助学,系统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类分层开展培训,帮助党员干部深化理解和运用,切实把纪律要求内化为自觉行动。要做好结合文章,坚持两手抓两促进,聚焦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中央部署、做好安徽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

  韩俊强调,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全省党纪学习教育在省委领导下进行,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抓好统筹协调,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机关成立工作专班承担具体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做,党委(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基层党委要对所辖党支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指导。要把作风严起来,力戒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得增加基层负担。要把氛围营造好,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把各地各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果宣传好,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扎实成效。

来源:安徽日报

 

 

 

安徽省部署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日前,我省严格落实中央部署,紧密结合安徽实际,印发实施方案,部署在全省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党纪学习教育从4月开始、7月结束。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今年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目标要求,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的问题,组织全省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提供坚强保障。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全面落实重点举措,做到真抓实学,学深学透学到位。坚持原原本本学,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推动《条例》入脑入心,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坚持联系实际学,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提高,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坚持警示教育以案促学,充分挖掘安徽警示教育资源,把典型案例作为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的“活教材”,引导党员干部对照检视、自省自律。坚持解读培训以训助学,做好《条例》的解读和培训,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帮助党员干部把握精神实质、深化理解运用。坚持两手抓两促进,自觉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中央部署、完成本地本单位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

  全省党纪学习教育在省委领导下进行,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抓好统筹协调。党纪学习教育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领导责任,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发扬严实作风,推动全省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

来源:安徽日报

 

 

 

省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式暨省委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在合肥举行

 

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统一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5月8日上午,省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式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在合肥举行,省委书记韩俊主持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自觉当好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表率,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省政协主席唐良智,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负责同志出席。

  会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王宇光同志作专题辅导报告,深入讲解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实践要求,结合贯彻情况对“六项纪律”进行了解读。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专题辅导报告专业权威,是一堂政治纪律课、警示教育课、实践指导课,为党员干部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条例》,更好地把《条例》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韩俊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党中央先后3次修订《条例》,与时俱进完善各项纪律规范,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底线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真正把《条例》学深学透学到位,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韩俊强调,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把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结合起来,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自觉把铁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把遵规守纪体现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把遵规守纪体现在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上,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把遵规守纪体现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上,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的奋斗姿态,带头践行“四下基层”优良传统,抓实抓细“四个服务”,全力打造“三地一区”,加快建设“七个强省”,奋力走出新时代安徽高质量发展新路。

  韩俊指出,贯彻执行《条例》,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扛起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始终坚持严的基调,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坚决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精准容错免责,保护好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省直各单位、省属高校和省属企业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省委层面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各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

 

 

 

韩俊在省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集中交流研讨暨结业式上强调 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六项纪律” 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5月9日下午,省委举行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集中交流研讨暨结业式,省委书记韩俊主持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学细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六项纪律”,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为全力打造“三地一区”、加快建设“七个强省”提供坚强保障。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省政协主席唐良智,省领导张西明、刘海泉、丁向群、钱三雄、陶明伦作交流发言。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读书班期间,全体学员通过认真聆听专题辅导报告,参加个人自学、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形式,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把用心学纪、准确知纪、对标明纪、严格守纪贯通起来,自觉用《条例》校正思想和行动。大家一致表示,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提振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韩俊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推动党的纪律规矩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新修订的《条例》与时俱进充实完善“六项纪律”相关要求,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具体行为和相应处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党员干部划定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党员领导干部既是纪律的遵守者,也是纪律的维护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带动全省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韩俊强调,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推深做实政治监督,不折不扣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作表率。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牢记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切实增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在坚决做到“四个服从”上作表率。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廉洁纪律,坚持正确用权取向,带头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做到依法用权不出格、秉公用权不偏颇、廉洁用权不任性,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上作表率。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群众纪律,牢记造福人民是最大政绩,抓实抓细“四个服务”,持续完善“民声呼应”工作体系,高质量办好民生实事,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上作表率。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工作纪律,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姿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精神,持续砥砺真抓实干的作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求真务实、勤勉尽责上作表率。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生活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约束自己,崇尚过简朴生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时时自警、处处自省、事事自励,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上作表率。

  韩俊强调,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和省委工作安排,持续抓好《条例》学习,同步推进检视整改,切实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做好《条例》解读,有序推进分类分层培训,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中央部署、做好安徽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纪学习教育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

来源:中安在线